2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栏内加盖酒店、饭店、旅馆公章,同时应出具加盖酒店、饭店、旅馆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)。
3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栏内由已规范的市场企业盖章,并提供市场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 章。
4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处由产权单位盖章,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(盖章)、购房发票复印 件(盖章)、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。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 用途为非住宅类型。(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,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“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”确 认房产用途,凡设计用途确定为“住宅、军事、其他”类的房产不予登记。)
5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处加盖产权单位公章,并提交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 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。 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,需要证明情况”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,并说明 情况“以上情况属实,房产归该个人所有”。(不含住宅楼)
6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处由产权人签字,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)、购房发票 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)、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。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 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。(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,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“房屋使用用途 分类表”确认房产用途,凡设计用途确定为”住宅、军事、其他“类的房产不予登记。)
7.在登记申请书“房屋提供者证明”处由产权人签字,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)、购房发票 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)、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。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 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。(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,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“房屋使用用途 分类表”确认房产用途,凡设计用途确定为”住宅、军事、其他“类的房产不予登记。)
8.①.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,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,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 的承诺书。②.可以直接证明产权的单位房:由产权单位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中直接盖章证明。可以直接 证明产权的单位包括: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房屋土地主管部门、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机关房产管理部门 、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。各级政府指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(县)政府、市政 府、国务院。③.无产权的回迁房屋:可由产权人提交回迁协议及《准住证》。④.开发商以所开发的无房 产证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,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。⑤.利用自建房:如尚未取得《房屋所有证》,可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;如尚未进行 竣工验收的,可提交规划许可证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单位对所建房屋的情况说明。⑥.利用人防工程用房 的:应提交《人防工程使用证》和《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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